随意放生会有哪些危害?
如果将野生动物放生至不适宜生存的野外环境,可能导致其无法生存而死亡。如果将非原产自本地的野生动物放生至本地环境中,不仅会造成新物种与本地物种争夺生存空间,还可能形成外来物种入侵,导致本地物种退化甚至灭绝。此外,随意放生还可能助长不法分子以此为业,通过非法猎捕倒卖放生动物而谋取利益。
哪些放生触犯法律?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制度。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3、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不包括过失。且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引进、释放或者丢弃的是外来入侵物种。
4、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引进”是指从境外引入外来入侵物种;“释放”是指将处于非自由状态的外来物种放归自然;“丢弃”是指将外来入侵物种随意抛弃在自然界,而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对于何为情节严重,还有待于后续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但是可以从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次数、地点以及导致的客观危害等方面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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