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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原证券员工讨薪:拿回项目提成82.9万元!部分年终奖也追讨成功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民事判决书,事关券商员工讨薪。


(相关资料图)

民事判决书显示,前中原证券(601375)投行员工和老东家对薄公堂,该员工拿回了项目提成总计89.2万元,还有2019年、2020年度部分年终奖和2020年未休假工资。

拿回项目提成89.2万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齐某某于2018年8月6日入职中原证券公司,担任债券及结构金融部执行总经理,双方之间签订有期限为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9月24日,齐某某以中原证券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为由提出辞职。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齐某某固定月工资为1.95万元,加上部分当年发放的年终奖,齐某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9.8万元,即离职前一年薪酬约237万元。

2021年5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之一就是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4日黔江公司债券项目及临沂公司债券项目承揽奖差额82.9万元。

齐某某提交证据显示,中原证券“投行绩效考核办法项目承揽规则和协同制度”宣讲PPT,证明债权类项目符合发行人主体评级达到AA级且承销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发行人主体评级达到AA+级以上且承销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债券条件的,个人承揽奖适用15%的计提比例。

相关证据显示,临沂公司债券项目2019年第一期佣金收入是560万(含税),2020年第一期佣金收入是910万(含税),累计承销收入已经超过了500万;该项目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同时,黔江公司债券项目2019年第一期佣金收入是596万(含税),2020年第一期佣金收入是132万(含税),累计承销收入已经超过了500万;该项目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齐某某认为,在临沂公司债券项目和黔江公司债券项目上计提承揽金的比例应为15%,公司均应补足5%的差额。

随后,因中原证券公司仅向齐某某支付了临沂公司债券项目、黔江公司债券项目10%的承揽奖,故齐某某提出补足剩余5%承揽奖的申请并提起签报;所提起的签报得到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裁、副总裁、人力总监等领导的审批。

不过,中原证券却提出不同看法——因为齐某某所承揽的两个项目在公司内部宣讲会PPT宣讲时已经结束,PPT宣讲的制度也并没有实施,且后续中国证券业协会专门发文禁止将收入与承揽或承做挂钩。同时,齐某某的签报未经其所在的投行运营部领导签批,属于无效签报。

在是否补足集体承揽金额5%差额问题上,双方也存在分歧。

而在最新披露的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裁定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原证券公司制定有业务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项目承揽规则及协同制度等予以执行及宣讲。齐某某在完成相应业务承揽项目后向中原证券公司申请业务项目承揽奖,且齐某某送签的申请补发承揽奖差额的请示载明了申请补发原因、过程及依据,该请示签报已经过审批流程获得了中原证券公司相应部门及层级领导“同意”的签批,故齐某某要求中原证券公司支付已经过签批的业务项目承揽奖差额,依据充分。

抗辩百万年终奖

事实上,在2021年5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中,判定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年终奖金6.7万元;中原证券支付齐某某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5.5万元;并驳回的其他仲裁请。

对于劳动仲裁裁决,齐某某、中原证券均不服,分别提起诉讼。

对此,齐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包括:除同意仲裁裁决支付的债券项目承揽奖差额82.9万元外,还要求:1.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39.81万元;2.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20年度年终奖108.9万元;3.中原证券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0.9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齐某某提交的证据显示,部门领导向其发送的债券部门奖金分配细则中明确规定,部门年终奖金=(部门净收入-部门总成本)×50%。其中,部门净收入=部门总收入-承揽奖或分公司协同支出;部门总成本=部门产生的总成本+分摊的中后台成本;部门未实现盈利则不进行部门年终奖分配;部门年终奖金确定后,按照各债券项目收入在部门总收入占比划分至每一债券项目,即项目年终奖金=部门年终奖金×项目收入/部门总收入;齐某某作为项目承揽人、承做人,以及部门人员可以参与各类人员的相应分配。项目年终奖金分配比例具体为:承做人员30%-35%、承揽人员40%-45%、部门统筹人员20%-30%;根据部门领导与齐某某之前的口头表述,部门项目奖金的总额一般应为项目收益的33%。

对此,一审法院判定,中原证券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2月31日前按比例向齐某某发放2019年度年终奖金的递延部分共计8万元。对于2020年度年终奖,则是综合整体案件并参考新冠疫情因素后认为以维持2019年标准为宜,并以此标准酌定齐某某2020年1月至9月应获取的数额为15万元,但支付时仍需遵循监管部门关于三年递延的时限及比例要求。

对此,中原证券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债券部门2019年全部奖金为138万,包含了很多项目,齐某某仅参与其中两个项目且存在跨年问题,主张分配全部奖金,实属荒唐。

而在最新披露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中原证券公司在齐某某已获得请示签批后不发放齐某某项目承揽奖差额,齐某某以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故齐某某未完成2020年度工作及未参加2020年年度考核系中原证券公司原因所致。一审法院按照发放年终奖三年递延的时限及比例要求,参照2019年年终奖金额酌定中原证券公司支付齐某某2020年1月至9月年终奖,亦无不当。中原证券公司要求改判不予支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一审判定中,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齐某某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127481.49元,也进一步得到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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