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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 天祝县检察院探索轻罪刑事案件办案新模式


【资料图】

“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

天祝县检察院探索轻罪刑事案件办案新模式

法治甘肃网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王建庆)7月28日,天祝县检察院与天祝县委政法委联合出台《关于组织轻微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实施意见》,探索轻罪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办案新模式,为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贡献检察力量。

《实施意见》指出,组织轻微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是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生动实践,是推动主动创稳行动及“四网融合”纵深发展的有力措施,是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法治和德治结合的理念,通过探索建立“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机制,进一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发生,真正体现教育惩戒效果,创新检察机关办案模式,推动主动创稳行动走深走实、“四网融合”落实落细,开辟市域社会治理的新路径。

《实施意见》明确,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拟不起诉人应当符合醉驾、盗窃、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拟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条件,拟不起诉人自愿签署《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承诺书》,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等确定社会公益服务内容和时长,拟不起诉人在下沉城市社区网格“四网融合”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等人员的指导,相关乡镇(社区)在考察联系单位的安排下,按要求完成交通文明劝导、环境卫生整治、社区志愿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联系单位由专人负责对拟不起诉人开展全流程的监督考察,根据拟不起诉人的服务态度、服务时长、综合表现等内容,形成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意见。

《实施意见》强调,要坚持宽严相济、教惩结合原则,最大限度帮助拟不起诉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实现惩治犯罪与创新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要坚持区别对待原则,因人、因案施策,安排适当的社会公益服务内容,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案释法、释法说理等普法教育。

《实施意见》要求,要严格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切实将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效果做到最大化,有效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真正发挥助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化的作用。县委政法委统筹安排、牵头抓总,对县检察院拟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活动进行跟进指导、监督检查。县检察院要确定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对象、制定社会公益服务内容、加强社会公益服务跟进监督、综合运用考察结果等工作。考察单位要明确拟不起诉人社会公益服务岗位、内容、形式、效果,并督促其履行服务内容,对拟不起诉人的社会公益服务质量、效果进行考察,出具考察意见。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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